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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伤害零事故心得体会篇1
在集中学习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现将心得如下:
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共分为六章,由总则、事故预防、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法律责任、附则组成,以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为宗旨,突出强调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尤其加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措施,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通过解读条例,老师们都认识到:
(1)加强职业道德学习,让师德闪光。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髓,师爱为魂。“师爱”是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它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条例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我们应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树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在校园隐患发生时,勇于担当第一责任人,能让师德在新时代新教育中闪光。
(2)多方宣传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老师们在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有许多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此,我们作为教师要首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班主任要利用晨会、班队活动、思品等课程时间有机、灵活地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学习了这一条例,更增强了我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使我更加会把学生的安全放首位,让每一个学生都享受成长的快乐,也让我们的校园变成安全校园,幸福校园,和谐校园。
零伤害零事故心得体会篇2
本学期我校在政治学习中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此次学习深有体会。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我由学习感触到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
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还提醒我们,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完全推给学校,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依法起诉。每位教师都要牢记: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要及时通知家长并紧急救助。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避免了老师、家长和学校之间不必要的扯皮。也让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在校期间听从老师的教导,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完全推给学校,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依法起诉。
零伤害零事故心得体会篇3
车间是企业生产任务的主要执行者,也是确保安全的关键责任人。车间的安全建设在企业的安全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谈一下车间安全管理建设方面的意见。
企业稳定、安全的工作环境是我们每一位员工所共同创造的。提高人员素质是安全管理的根本,抓人员的安全素质要从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这三点做起。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做起:
1、在班前会上,各班要在安排当日工作任务的同时,向成员提出需要安全注意事项;在班后会上,应对当日班组管理的安全情况作出小结。坚持天天召开两个会,天天敲响安全警钟,久而久之使得员工树立安全意识,只有安全意识提高了,我们才能在生产中真正对待安全工作。
2、各班要在工作闲余时间充分学好安全知识和掌握工作要领,把公司的安全制度铭记在心,并且掌握一些相应的急救知识。
3、要保证施工操作安全,仅有安全知识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精湛的专业技能。车间要不定期举办专题学习班,班组也要定期组织学习,每个人都必须参加。不定期举办一些竞赛活动,鼓励优胜者。同时给落后者一种压力和鞭策。
4、健康的设备是车间安全生产的基础。车间的安全一定要把设备管理作为重点,着重抓好设备巡查工作。首先操作人员要在操作前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后必须马上通知检修。其次检修人员要坚持每周巡查设备,一旦发现缺陷,检修人员须尽快赶往现场处理。
零伤害零事故心得体会篇4
近期 ,我校教师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通过这次的学习,使我自己对安全认识又提高了一个层次。学生生命如同含苞花骨,娇嫩脆弱;学生安全工作重于泰山。为了让学生安全、幸福、健康成长,我们再次认识到学校安全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
首先,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千家万户,责任重于泰山。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首先要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生存空间,建立安全有序的生活、学习环境。确保学生健康、幸福成长,既是一个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家长们的愿望。作为教师的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应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尤其是我们住校的学校,这方面的工作更要做好。
其次,每一位教师都应该负起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安全工作是一个学校的首要事情,每个教师都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特别是我们班主任的工作中。可在现实中,很多教师认为安全教育是班主任的事情,与他们无关,他们只要上好课就行了。殊不知,我们教师既要教书,更要育人。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教师工作是一个特殊的事业教师在教给学生知识的同时,也要肩负起保护学生的职责,并且,教师自身的言行也将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学生。因此,在校园安全工作方面,教师必须首先树立起安全意识,重视安全教育,并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生安全工作的开展建立良好基础。
零伤害零事故心得体会篇5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应对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已经迫在眉睫。最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已出台,以下是本人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我认为,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零伤害零事故心得体会篇6
在我校寒假培训班上,学校下发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司校长给我们做了解读,结合自己的学习我谈一点的体会。
学生伤害事故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尽管学校与家庭方面也都对学生做了相关的教育。事情一旦发生,这就存在一个责任认定的问题,到底谁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在这类问题上学校与家长的观点往往是相悖的。因此就存在一个学生事故处理难和难处理的问题。而《办法》的出台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办法》对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学校和家长都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一旦事故发生,相关方面首先要想到的.是怎样的依法承担责任而不是互相的扯皮。
学生伤害事故这也是一个总的说法。具体来说他有不同的类型。责任的承担也要分不同的情况。
如果是意外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老师又没有任何过错,这时学校就不负任何责任。如果是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当然也不是意味着老师要承担所有的经济赔偿。如果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在这一方面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如果是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我们做老师的一定要牢记:当事故发生时,我们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紧急求助。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做为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在校期间听从老师的教导,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完全推给学校,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最终也可依法起诉。
以上是结合资料谈的一点浅显的认识,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与老师批评指正。
零伤害零事故心得体会篇7
20xx年刚刚开始,茂化建出现了检修解析气压缩机损坏十字头的设备安全事故,齐鲁北岳出现了vpsa产品氢压缩机活塞撞缸的设备安全事故,出现这样的两起设备安全事故,对我们产生触目惊心的感觉,对我们起了警示作用,让我们对设备安全事故敲响了长鸣的警钟,针对这两起设备安全事故,个人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这两起设备安全事故都是大型的机组,这就惊醒了我们干大型机组的时候,不能马虎大意,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对设备负起责任心,同时设备才对我们负责人。这两起事故都不是技术难题的事故,而是责任心不强,操心不够引起的事故。比如说,茂化建出现十字头损坏事故,就是由于不按检修规程检修,检修规程要求检修必须停电的,盘车电机没停电,造成盘车撞坏十字头,不停电还有一种安全隐患,就是有可能漏点电死人。
检修压缩机的时候就不能用电动盘车,惠州他们检修的时候也有人提议用盘车电机盘车的,结果人家不同意,就可以避免盘车损坏十字头的现象。还有,检修规程明确要求活塞一级一级拆除,而茂化建是三级一起拆除,容易引起其他十字头的损坏,严重违反了检修规程。活塞杆和十字头的距离本来就小,三个不容易控制掌握他们之间的碰撞,三个一起拆,结果碰坏了十字头。再者,大型关键机组检修,没能落实海南炼化的三级确认体系,单元设备员和机动部工程师必须到现场监护,起到监督保护的`作用,检修单位没能及时通知单元和机动部去现场把关、监护,造成了十字头损坏的事故,所以说以后检修机组必须叫单元和机动部去现场确认、把关、监护。
齐鲁北岳的.纯粹是责任心不强,拆装活塞的吊环竟然忘记拆除,留在设备本体内,是严重的不负责任的表现,就像医生给病人做手术,东西竟然忘记在人体内一样,后果很严重。而设备第一次开起来的时候就有撞击声,本来就不应该再开,而齐鲁北岳人员判断是液击引起的声音,就出现了判断错误的表现,从而引起开启第二次的时候撞缸的设备安全事故。液击的声音都不是响在缸头上的,应该是响在气阀上的,所以出现了严重的判断错误,进而引起第二次开机撞缸。还有检修往复机,测量活塞测量活塞间隙的时候就不能用深度尺测量活塞间隙,应该用压铅丝的方法测量,因为用压铅丝的时候容易能检测到活塞上面有吊耳,从而避免活塞撞缸的事故,所以说以后检修机组必须按照检修规程检修,不能违章作业。
再者,检修设备还是没能执行海南炼化的三级确认体系,检修完后封缸头,必须联系单元和机动部工程师去现场确认,才能封缸头,避免设备事故的发生。所以说,以后检修机泵必须按照检修规程检修,该确认就确认,该请示就请示,觉不能随心所意。我们单位施行的检修作业销项法是很好的检修规程,严格执行三级确认,该签字确认就签字确认,绝不能马虎大意。
针对这两起设备安全事故,我觉得以后检修机泵必须施行销项作业法,做到每一步都要签字确认,加强责任心,避免设备事故的发生。另外检修机泵是团体作业,必须团结协作好,互相沟通互相配合,绝不能隐瞒包庇,否则容易出设备、人身安全事故。设备出不起事故,人身也出不起事故,安全警钟警示长鸣。人身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设备安全事故也一票否决制,出现设备安全事故和人身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要起到警示惊醒的作用,从别人的安全事故中总结经验,不要让别人学习我们的安全事故,我们也不能以身试法,去违章出现安全事故。因为安全事故人人出不起,出了安全事故,小则损坏设备,大则损害人身。
通过这两起事故的学习,我们应该起到警示惊醒的作用,避免我们以后检修设备出现类似的设备、人生事故,我们因该举一反三,联系到我们平时的检修工作中去,我们检修氢气压缩机的时候,也有过出现电机驱动端轴承箱没有加油的现象,幸好开机之前多问了一句:驱动端轴承箱加油没有?当时有人说加了,但是进一步去落实还是没有加油,从而避免了一起设备没加油可能引起的抱轴事故。所以说,我们以后检修设备必须严格检查落实,加强责任心,多操心,多问一句,就有可能避免设备事故的发生。
零伤害零事故心得体会篇8
近期,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意外事件。中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二、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三、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四、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五、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六、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
七、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我校是寄宿制学校,学生每周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总而言之,中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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